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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攝(含無人機)申請須知
依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0 款暨「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禁止事項」第13點管理,未經核准,禁止操作遠距遙控器具。
擬於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拍攝(影片),請於拍攝日
前 7 天
向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(以下簡稱台管處)提出拍攝申請,申請拍攝期間以不超過
60天
為原則,並俟接獲台管處許可證或同意函後,於拍攝時攜帶許可證或同意函並知會現場管理單位後再行拍攝。
如申請以空拍機進行空拍攝影,申請人須提出具體空拍範圍,經查核如涉生態保護區、候鳥覓食與棲息熱點及候鳥飛行路徑之區域,本處得限制空拍申請範圍。另申請書除了註明空拍機數量、機型及操作人員,並應附空拍計畫(註明空拍機起降地點、空拍路線及拍攝範圍),如屬公務委託拍攝案、研究監測案等之特殊案件者,請檢附公文書等相關佐證資料辦理。須符合交通部民航局之相關規定,注意飛航高度、速度及音量,不得妨礙生態及遊客安全,且不得有競速行為。因操作空拍機致遊客受傷或設施損壞時,應由空拍機操作人自負相關責任。
拍攝完畢請立即將現場恢復原狀並將道具及垃圾清除攜離園區。
維護園區之生態與環境景觀,遵守國家公園法之規定,不搭建布景、污染環境水質;相關人員、車輛不擅入禁止進入地區,且不從事妨礙遊客之遊憩活動。
為維護本園區域內之生態與環境景觀,請遵守國家公園法及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規定。
凡有違反上述規定,於 2 年內不再受理拍攝申請;如造成設施、環境景觀及自然資源之破壞者,除須負賠償責任外,本處亦將依法查處。
申請人接獲許可證或同意函後,請於拍攝時攜帶本處許可證或同意函及其他相關機關許可文件,以備查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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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
禁止陳列、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、植物、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。
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。
除傳統漁業網具外,禁止攜帶獵殺、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。
禁止棄養、放生動物、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。
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。
禁止違規放置貨櫃、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。
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、燒烤等行為。
禁止燃放爆竹、煙火、舉行營火會、放天燈之行為。但特殊節日慶典、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,經申請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禁止操作超輕型載具、飛行器具(滑翔翼、飛行傘、拖曳傘等)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、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。
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,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。
禁止從事未經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項目,或於公告許可區域、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。
未經核准,禁止設置祭祀設施、紀念碑(牌)或其他紀念性設施。
未經核准,禁止操作遠距遙控器具。
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。
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、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、牽移機慢車。